在于艳茹的学位遭到撤销之后,她以自己没有得到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北大没有为撤销其学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等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
法院在一审中,以北京大学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为由,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刚刚结束的二审维持原判。法律学界普遍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最响亮的声音恰恰来自北大。事发之后,北大法学院召开了两次针对此事的专题研讨会,大多数与会法学专家认为:北大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过程过于草率,处罚过重,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被撤销与反思。?
学界一贯对抄袭深恶痛绝,如今为何反过来维护一位抄袭者的权益?在普通人看来,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这一点都不矛盾。反对抄袭,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而扞卫程序正当性,保护于艳茹不受肆意妄为的权力侵害,同样是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与正义。法院也好,学者也好,他们都需要对公平与正义负责,而决不能被义愤填膺式的道德冲动带偏。?
北大可不可以撤销抄袭者的学位?仔细想来并非不可。但是,抄袭不对,不代表抄袭者的权益就可以被肆意践踏。在这起事件中,北大的初衷固然是良好的,希望通过严肃处分于艳茹来杀一儆百,警示年轻学者不要逾越学术伦理底线。但是,这一良好的初衷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程序落实,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抄袭现象屡禁不绝,每一个学界人士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这些深耕学界多年的学者,又有哪一位不对抄袭与剽窃深恶痛绝呢?但是,他们如今却站出来,维护一个非亲非故的抄袭者的权益,因为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一两个抄袭者更重要。?
在很多富有正义感而又单纯的人眼中,只有结果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觉得只要“坏人”能够得到惩戒,就算程序上有瑕疵也无所谓。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没有程序正义,我们根本无法确认谁是“好人”,谁又是“坏人”,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缺乏申辩能力的个人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今天,我们觉得于艳茹抄袭证据确凿,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她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那么以后如何避免其他可能清白受冤的人遭受同样的待遇呢?谁也没有资格在倾听完各方的声音之前,就妄自对别人命运作出裁决。?
法院的判决结果保护的不止是抄袭者于艳茹,而是每一个可能遭受强势一方不公对待的个体。那些法学家们扞卫的也不是几条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程序正义本身的权威与尊严。只有看到事件表象之下的这些事实,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判决究竟有着怎样重要的意义,真正理解法院和学者们的良苦用心,最终让这一案件成为学术界程序正义的里程碑,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于艳茹事件:“学术打假者”为何败诉?
于艳茹毕业之后,北京大学认为其在校期间写的论文构成抄袭,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从目前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来看,北京大学、于艳茹对于涉案论文是否构成抄袭争议并不大,争议比较大的是: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涉案论文不是博士论文,如果构成抄袭,是否应该撤销博士学位?
这类案件在法院叫作行政案件,程序正当原则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至少包括三个要求:一是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二要说明理由;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即行政主体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于艳茹诉北大的案件判决中我们看到,法院并没有直接审理北京大学是不是应该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而是经过审查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即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不太在意程序上是否到位,这种做法是非常有害的。现实一次次证明,只有重视程序,才能“兼听则明”,实体上才会正确。蔑视程序只会造成行政粗暴,易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北京大学的这个决定程序上有问题,法院可以不审查实体是否正确,直接要求北京大学根据法定程序再次作出决定。即便北京大学再次作出的决定可能跟这次作出决定的结果一样,但是程序上必须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于艳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再说合法行政原则。简单地说,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且法律依据一定是具体的,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大学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到适用的是哪一条款。模糊地适用法律,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具体哪一条规定,也会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法确定行政行为是根据哪一条作出的。
这一案例的启示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主体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大学也好,各级政府也好,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好,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但要符合实体性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往往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作出的行政决定才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观察:北大输给法律 女博士早就输给道德
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尘埃落定。根据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北京大学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因此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此案虽然从完善大学学术调查、处罚等方面的制度有意义,单从具体个案来看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北大虽然现在输给了法律,但涉事的女博士于艳茹早就输给了道德。
虽然此案北大败诉,但这位所谓博士的学位并未能恢复。相反,这个案件让全世界都知道了两件事:于艳茹抄袭和于艳茹不接受处罚。
于艳茹作为一个接受过多年学术训练的人,不会不知道相应学术文章的规范,尤其是在大段引用时注明出处,出现这种错误如果不是她学术道德有问题,就是她根本没有撰写学术文章的常识和素养,又或者干脆兼而有之。
当然,作为于艳茹或许可以在自己内心深处将行为合理化,可以用自己学习到的语言能力来修饰装扮,但是正常的学术规范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因为某人文过饰非就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