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乙方):刘X,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魁山下X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21991091910XX,联系电话:156166282XX
鉴于甲方拥有的船舶,船名:湘XX工0028,船舶识别号:CN200761135XX。乙方入伙共同经营该船舶,甲乙双方共同对该船舶进行估价为人民币1200万元。现经平等协商,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伙合同: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确保船舶正常经营,本着以发展经济效益为目的,繁荣市场经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入伙“湘常德工0028”挖沙船,甲乙双方共同生产经营采挖业务。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该挖沙船成功办理采挖许可证起,至该挖沙船不具有使用功能为止。另采挖许可证到期可以续检,不影响合伙经营。
第四条 出资方式、份额、证照办理、所有权变更
1、合伙人甲乙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每人各出资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佰万元整),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分别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合伙财产份额各自为百分之五十。
2、本合伙总共出资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出资、品牌、资质证书的综合价值仍为甲乙方所有,到时按出资比例予以返还。
3、乙方负责办理船舶“采挖许可证”,在“采挖许可证”办理完毕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款100万元。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船舶共有人登记有乙方刘X名字时,乙方将剩余的合伙投资款50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4、乙方不负责船舶的相关的变更登记、每年的年检注册等经营方面的证照事宜,具体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负责配合。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当年年度销售河沙收入总额(到账总额)为依据,扣除成本费用(包括当年实际支出的合伙负责人工资、工人工资及保险费、税费、船的油料费、维修保养费用、协调关系的费用、通讯费、其它杂支费等),剩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即甲方分配利润的50%,乙方分配利润的50%,分配时间,每个月分配一次。分配方式,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合伙前的债务:无论债务多少,债务性质如何,概与乙方无关!如果在经营期间,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而导致其他合伙人利益受损,其他合伙人可以向该合伙人进行追偿。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的,从合伙财产中优先支付或者降低其合伙份额。
3、合伙期间的债务: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合伙收人、存款、家庭房产等,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在承担了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后,该合伙人有权利对另外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包括追偿其合伙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其家庭共有财产。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另行评估合伙股份价值、签订补充合伙协议。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的份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推举何XX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负责挖沙船的年检等业务,②出售合伙的产品(河沙)开展生产经营及销售业务,订立合同等;③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挖沙船日常维修保养;④支付合伙债务;⑤负责财务收支及账簿记录和管理;负责利润的分配;⑥应当由合伙负责人管理的其他事项。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务的监督;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生产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⑤一人一票表决权。
3、合伙人严禁以合伙财产对外擅自提供担保、抵押、出质、赠与、转让等有损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否则,该行为一律无效。合伙负责人如果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危及合伙利益行为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更换合伙负责人。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情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情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或者合伙人本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合伙经营前,该船舶经营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与乙方和丙方没有任何关系。
2、在经营管理期间,该船舶非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不得提供抵押、质押、变卖、转让、赠与或变相担保等,由此所带来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3、甲乙双方同意聘请李XX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并各自从合伙分红纯利润中拿出10%作为第三人李XX的劳务费用。
4、本合同经营期间任何合伙人有根本违约行为的,除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外,另承担人民币 100 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办理好该船舶的“采挖许可证”时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XX省XX市XX区,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甲方(签名按印):
合伙人乙方(签名按印):
协议签订时间: 201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