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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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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审判长:
  就龚某涉嫌强奸罪上诉一案,又进行了开庭审理,就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本辩护人一一做了梳理,现综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定罪部分
  1、本辩护人认为龚某指控其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应当依法撤销,理由为:
  龚某的行为应当分为两段,其一为在ktv歌厅的行为,其二为在汽车上与受害人王某的双方自愿性行为;对第一段行为,本辩护人认为应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但对第二段行为本辩护人认为则不属于犯罪行为,理由是受害人所谓不满14周岁的依据不充分,证据不确实。
  2、公诉机关提交的受害人不满14周岁的证据欠缺说服力,理由为:
  公诉机关在二审阶段提交了3份证据,其一为:替受害人接生的医生田某的证言,本辩护人认为:该证言的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即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受害人出生于2000年4月16日,即使该证言上表述了清明节前后,但一前一后差别太远,不准确;其二为:受害人父亲的证词,本辩护人认为该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因是受害人父母事发后多次向上诉人索要钱财,动机不纯,真实性不强;其三为:XXX镇XX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调查报告,本辩护人认为该证据是为了印证原一审提交的湖南省7岁以下儿童登记表而做的调查,但遗憾的是该证据同样与公诉机关在一审提交的湖南省7岁以下儿童的花名册一样,错误百出,表现为:1)、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出具该证据的本应当是当地的派出所,而不应当是村委会;2)、最关键的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为:该证据所调查的7户人家,完全是根据原一审提交的湖南省7岁以下儿童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来核实的,本应当将上面所有人的户籍资料一并调出来,但遗憾的是全部是手写的,不排除所注明的身份信息也存在错登、漏登的可能性,此为其一;其二,该调查的报告掩盖了部分不合法的事实,诸如,原登记表名字有错的,像冯某原名冯某,刘某原名刘某,原登记表上的刘某改为刘某,王某原登记表上记载的是性别为男,现在改为了女,原登记表上的王某实名刘某等等,这里要说明的是冯某根本就没有曾用名,其他人的错误也借此一一掩盖;其三,该调查堂而皇之地犯低级错误,将原登记表上王某的女儿,张某的女儿的出生月日想当然的认为是阴历与阳历的换算,实质是怎么都无法换算;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目的只有一个,即本案的受害人在事发时不满14周岁,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明不仅不能证明其目的。相反,却能证明其一审提交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有问题,尤其是湖南省7岁以下儿童的登记表,上面有7栏,每一栏都是错误百出,该表册上的信息是不准确的,也是不能采信的,这点提醒法庭注意。
  3、对龚某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在ktv歌厅的行为是完完全全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不可侵犯的性羞辱心,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二、关于量刑部分
  1、龚某已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受害人在事发时的年龄虽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但即便是依据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出生日期,200X年4月16日,也离事发时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点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这点在一审判决时是没有考虑进去的;
  3、龚某自事发至现在一直都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在本案中也是自首的等等,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龚某涉嫌强奸一案,因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仅有一处构成犯罪,其在汽车上与受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此不能依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对其予以惩处,并恳请法院考虑其年少无知,结合上述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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