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安局侦办的胡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现正处于侦查阶段,其丈夫谈某某聘请了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孝天担任其辩护人。经与胡某会见,与胡某丈夫谈某某沟通,并多次走访询问相关证人,收集部分书证,辩护人认为,胡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胡某与腾某某之间的纠纷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事法律来加以调整,本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胡某入罪,存在多处疑点,贵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和维护宪法和法律在本辖区内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在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依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公正公平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简要过程
胡某于2014年8月20日被XX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带走,同月22日刑事拘留,2014年9月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二、胡某及其近亲属的陈述
1、胡某的陈述
“2011年10月份左右,我叔叔胡某找到我,说他的老板腾某某在XX嘉德商贸城的房产要处理,问我买不买,我说没现钱,路太远,不想买。后来,胡某和腾某某多次给我做工作,说是房子马上可以收回,还可以从银行贷款再付房款,既然这样,我最后答应买,双方约定以42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约定在办证之后,先付50万元给腾某某,余款等按揭下来后再支付。后因办证很麻烦,时间较长,银行按揭不顺利。在此过程中,我还是采取转账支付、抵账、按腾某某要求支付现金给他人等方式,先后支付50-60万元给了腾。剩余房款大部分也已用我和我老公在长沙开办的“XX皇廷”会所的转让款抵减。转让之时,腾某某要求双方不签转让协议(说是不想其他债权人找他),所以“XX皇廷”会所的转让就没有书面协议。后来,腾某某为达到不支付会所转让款,并收回XX转让房产的目的,就以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为借口,不认账,并通过其亲属以刑事控告的方式控告我。实际上,双方以500万元的价款转让“XX皇廷”会所,有多名参与谈判的知情证人可以作证,且在转让给腾某某之前,就有很多人与我就“XX皇廷”会所的转让款谈过价,其中,最直接的一个就是“XX皇廷”旁边“XX海鲜”的老板张备、张丽华,他们曾出价到518万元的转让款,后因为腾某某要求转让给他,且考虑到我还差欠他300多万元的房款,最终就转让给了腾某某,参与转让款500万元谈价的有彭某某等人。”
2、胡某的爱人谈某某的陈述简要
其一,在购买腾某某在XX的房产之前,是腾某某主动多次找胡某和谈某某,且从头到尾,控告人陈、倪二人均没有和胡某夫妇联系过;其二,拖欠的房款,已用“XX皇廷”会所转让款抵债300万元。在“XX皇廷”会所转让过程中,胡某与腾某某、房东郝某有过多轮磋商,且转让的步骤找湖南XX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某某律师征询了意见。此外,房东郝某还介绍过其他受让人,有人出价420万元现金一次性支付,谈某某和胡某都没有同意,“XX海鲜”的老板张备、张丽华出价518万元,只不过是分期支付。正当胡某与张备、张丽华开始筹备转让事宜时,腾某某要求将“XX皇廷”会所转让给他,胡某考虑到欠腾某某房款300多万元,就决定转让给腾某某。当时谈论以500万元价格将“XX皇廷”会所转让给腾某某的知情人有郝某、彭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薛某某等人。
三、胡某的行为究竟是犯罪行为还是经济纠纷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胡某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四个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列明的几种情形,理由如下:
1、犯罪的主观要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是腾某某多次派人找胡某,请胡某购房,胡某已多次申明自己没有现金,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的犯罪意图不明确。合同签订后,胡某多次以转账、抵债、付现等方式履行了第一期的付款责任。至于后期房款,也用会所的转让款进行了抵减,更是再一次证明胡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2、犯罪的客观要件。合同履行过程中,胡某没有采用半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相反,倒是腾某某通过与胡某签订阴阳合同的形式,将原本就属于破产的财产,且已确认在别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转让,腾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暂且不论,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显然是腾某某,而非胡某。
3、刑法第224条列明的几种情况。显然,只有第(三)种情形较为符合,即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辩护人认为,胡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有几个特点:其一,合同最终没有完全履行。但本案中,胡某以抵债的方式(抵债款为300万元)抵偿了房款300万元;其二,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胡某并非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能力,实际情况是,胡某经营的会所正在正常经营,有巨额的融资、变现能力,前面所述420万元现金转让,518万元分期付款转让就是明证;其三,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意图。到现在为止,胡某主观上都没有非法占有的不良意图,并一再声称,在前期给付50-60万元,有抵偿300万元的基础上,仍拖欠腾几十万元,这个帐她一直认,且双方多次有电话沟通,不存在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意图。
四、本案的几个疑点
疑点之一:控告人是否具备资格,如不具备,则是诬告陷害?
疑点之二:腾某某转让房产是否有逃避债务,是否构成犯罪?
疑点之三:腾某某经营的“浙商一家人”是否与胡某有关联?
疑点之四:胡某是否下落不明,长期与腾某某失联?
五、本案还应收集的证据
1、腾某某转让的房产究竟是谁的,是腾某某的,陈笑媚的,倪步翠的,还是本身就应属于破产财产。
2、“XX皇庭”会所转让的时候与他人谈价420万元现金、518万元分期付款的事实证据。
3、最终以500万元转让给腾某某的知情人,郝某、彭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六、法律建议
辩护人认为,胡某与腾某某之间本来就属于经济纠纷,根本不构成犯罪,目前掌握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胡某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不能证明胡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建议检察机关督促对胡某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继续侦查,将事实真相追查到底。
建议人: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孝天
2014年9月15日
建议人: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孝天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