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潘XX,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XX市XX镇莲心居委会X组
申诉人因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依法对(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并依法进人审判监督程序,公正再审此案;
申诉理由:
一、(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判决由申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1、事实经过:2006年申诉人成立XX区XX板业有限公司,其中申诉人出资18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另一股东张XX出资14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2007年被申诉人入股,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被申诉人前后投入了几十万元给XX区XX板业有限公司,XX区XX板业有限公司也给被申诉人打的有收款收据,被申诉人以合伙人的身份与申诉人一同经营了几个月,并派驻了一个会计、一个厂长兼保管员到公司监督,其后发现没有什么盈利,便决定退出合伙,申诉人不同意,其便找人多次威胁,强迫申诉人给其打了一张80万元的借条,其后,被申诉人便到法院起诉,法院在申诉人手机没有停机的情况之下,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判决送达,法院判决申诉人与申诉人与其他合伙人成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后,因为法院判决是公告送达的,被申诉人看法院执行没有效果,又以合同诈骗罪控告申诉人,XX区检察院最后发现是民事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以常鼎检侦监不捕(2009)65号不予批捕,被申诉人又以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武陵区法院申请执行。
2、连带责任没有依据:申诉人认为任何法院判决书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会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案判决由申诉人与XX区XX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其一、该债务属公司的经营性成本,并非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所作的借贷,也不属于申诉人的个人债务,判决申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其二、该公司也并非申诉人的独资公司或私营公司,他是一家股份制的合伙企业,况且即便是独资或私营公司的话,其法律人格也与法定代表人的人格是各自独立的,判决申诉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三、判决申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是因为申诉人仅仅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四、该债务本身就是虚假的,是合伙过程中发生的入伙款,双方也没有进行过合伙结算的,现在被申诉人以此为理由起诉根本就没有道理。
二、有证据证明(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表现在:
1、错误认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借贷法律关系: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应该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这点可以从被申诉人向原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中,被申诉人提交的6张由XX区XX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就可以看出来,另外,其起诉的最关键的一份证据就是借款借条,均注明系被申诉人向XX区XX板业有限公司入股的股本金,且以上的证据均有XX区XX板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并非是申诉人一人的行为所至。
2、有新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证明(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错误:
被申诉人在入伙XX区XX板业有限公司之前,与申诉人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该协议实质就是一份合伙协议,但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不拿出来,其原因是为什么?就是因为该协议上面讲的很清楚,双方是合伙、合作关系,按理申诉人也应该有一份,但因为公司的会计和出纳是其派驻的,其后,申诉人被赶出来的时候,没来得及拿。因此有如下证据可以证实双方是合伙关系的:其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投资协议》,该协议在XX公安局有原件,且XX检侦监不捕(2009)65号不予批捕案件说明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法;其二、被申诉人派驻到公司的会计和厂长,现仍住在常德,可以核实;
三、(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程序上严重违法
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判决书副本,申诉人所在的住址始终没有变,虽然申诉人在外拼搏,但申诉人爱人和女儿仍然在家居住,相关副本完完全全可以送达到家里,为什么偏偏采取这种极为不易为人所发现的方式方法呢?目的很明确就是不想让申诉人知道,好生米煮成熟饭。
综上,申诉人认为(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证明(2008)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以及该判决书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