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梅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日的仲裁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应当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地澧州碧桂园一期工程任施工电梯司机。于2018年7月9日申请人在该工程19#楼一楼进入电梯时因同事操作不当,造成申请人摔倒受伤。经XX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鹰嘴冠突撕脱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申请人的受伤经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十级伤残也都是客观公正的鉴定。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一)停工留薪工资21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申请人受伤后治疗住院88天,以及根据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这部分停工留薪工资。
(二)住院护理费11528元
申请人在住院治疗88天,其翻身、大小便、穿衣及自我移动均需护理。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依据和标准》规定,申请人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理。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住院护理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616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都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的规定,每人每天100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为24500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