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熊XX,男,19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市武陵区丹洲乡楠木村X村民组,肇事车辆湘JFXX97小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X大队作出的常公交认字[2013]第20130703000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熊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基本事实
其根本事实是,2013年7月3日10时50分,熊XX驾驶湘JFXX97小车沿XX大道由西向东至XX大道紫东大酒店路段左转弯驶往道路北侧XX区万寿村,遇申请人驾驶湘J11XXM二轮摩托车搭乘肖艺晴沿XX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段,致使小车右侧车身与摩托车前轮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申请人与肖艺晴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被申请人熊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
1,熊XX越禁止通行的双黄实线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律明文规定,道理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所谓禁止标线,就是禁止一切车辆通行的标志线,违反即全责。
2,是熊XX车辆撞击和刮擦申请人车辆,而非申请人车辆去撞击熊XX车辆。
熊XX在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致使其车辆车速过快,申请人车辆根本无法避让,也避让不及。
3,熊XX还违反了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的原则,否则事情不会发生。
4,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本次事故与申请人是否带安全头盔无因果关系。
法律明文规定:申请人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责任,申请人属正常行驶,无超速、无越道等情况,至于两车刮擦完全是避让不及所致,与是否带安全头盔无关。
5,法律也应体现人性化的一面,申请人没有带安全头盔,一为天气太热,二为申请人的确没有其他的违章行为,三则本起事故如认定申请人负次要责任,那的确太冤,是别人主动撞击所致。
综上所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X大队作出的常公交认字[2013]第20130703000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这样的认定和处理,我实在无法接受,更无能力承担。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该事故的全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该事故做一个合理、公正、公平的认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