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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作者: 湖南天思律师 来源: www.tiansils.com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原告:杨XX,男,汉族,1961年8月23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街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X长
  地址:湖南省XX县XX路41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做出的《关于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通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9日被告授权其下属单位和职能部门发布《湖南省XX县XX镇人民政府关于文艺路妇幼地块预征收的公告》,征收范围东抵政法巷、西至文艺路、南抵保健巷、北至和平路,将XX县妇幼地块纳入了棚户区改造之列,原告的房屋正好在征收的范围之内。被告以此为由进行大肆宣传并着手实施棚户区的拆迁,其成立临时性的工作机构XX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等,2017年5月15日被告不顾民意且不依程序做出的《关于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通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决定行为将原告所居住的地方纳入棚户区改造是违法的,其违法的表现有很多,具体表现为:
  一、被告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幌子搞商品房开发!该地块是XX县现在最为繁华的地段!四通八达、设施设备齐全、房屋基本上都是新建年代不远的,与法律界定的棚户区以及省住建厅发布的湘建保138号文件《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是完全不相符的,且征收的地块包含有5家政府职能部门,说此处地块是棚户区,且不是天大的笑话?根本不符合棚户区界定的条件!征收的前提条件不具备,主要证据明显不足!
  二、被告滥用职权,其不法表现至少有四:其一、虚报冒列征收的范围和面积,数额上存在多处造假,将只有160户、拆迁面积只有30多亩的使用面积违法申报为600户拆迁户,拆迁面积近81亩,可以向上面套取一部分补偿资金;其二、为了拿到所谓的棚户区的批复,达到所谓90%的通过率,将很多独立的拆迁户违法不计入拆迁户头,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等多户拆迁户的利益严重受损,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其三、擅自修改对外公布的公告内容,政府发布的公告是拆迁内容和依据的一部分,是衡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政府公告朝令夕改的后果是直接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其2016年6月29日的公告与其后的征收决定明显矛盾,前者要求是95%签约率,后者变更为90%,没有发布任何依据随意变更,是典型的不依法行政的表现行为;其四、征收决定明确说是达到90%的签约率,但实际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达到,其相关的征收决定随意而草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更缺乏民意基础!依法应当确认并撤销。
  三、在征收过程中对拆迁户的房屋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选定、多数投票选定方式!不公布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候选单位名单及相关情况,也不公布在协商选定、多数投票选择情况下不能时采取抽签、摇号方式选择的相关情况!结果出来后不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救济的途径!至今原告等拆迁户没人知道所谓的房地产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地址,变相剥夺当事人的权利!评估结果更是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结果完全不具备合法性、公平公正性!所有的16商户拆迁户没有一人认可其价格的公平公正性!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征收过程中采取单一强制性的货币补偿方式,禁止产权置换!剥夺当事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剥夺当事人回迁原址选择权!其答复的理由更是离奇古怪,说是还没有开发商愿意接手,既然没有开发商接手为什么进行拆迁?棚户区改造目的是为了改善民生,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因此当事人选择回迁原址是其权利所在,但被告禁止当事人选择原址回迁!原址回迁实际只不过是产权置换的一种方式,法律明明赋予当事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但在被告前期发布的相关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却根本就没有这一项!拆迁户不服该补偿安置方案最后向相关部门申诉,省住建厅责令其改正!其虽然答复改正允许,但却仅仅限定于住房,地址是县城城郊的东北角,与法律规定的就近地段或改建地段明显不符!实践中更是没有一户选择到那里,实际上是给你一个谁都不会选择的所谓低配权利,去变相的剥夺当事人的另一个高端权利!属于典型的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
  五、被告在征收过程中的程序严重违法,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进行四规划一计划进行科学论证,也没有征求社会意见并向社会发布!征收过程中相关的征收补偿费用也没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更是没有提供任何可供选择的改建路段或就近路段的房屋,完全不符合先补偿、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对可以损害拆迁户利益的重大事项也不按要求举行听证程序等等,程序上严重违法!不具有合法性!
  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表现为: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21条之规定,不应该适用《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之规定,该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21条规定存在明显冲突,损害了原告等拆迁户就非住宅选择改建地段房屋(原址回迁)的权利。
  综上,被告作出的《关于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通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撤销!据此,为维护本人之合法权利,特具状诉讼,恳请依法居中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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