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受理的XX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帅某某,段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人认为其异议没有根据,更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理由为:
一,原被告之间属加工承揽类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就原被告之间的品种、价格、数量、规格、型号均进行了约定,合同虽名为定购合同,实质为原告按被告要求按质按量按型号进行加工的定做合同,这点可以从合同的约定及附表,采购定单,以及定做的样品可以看出,依法加工承揽类合同加工承揽地为合同履行地,XX属法定的加工承揽地
二,合同未约定管辖地,本案管辖权应尊从法定管辖
法律规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约定的依法定,既然本案未约定管辖,那依照法定,合同类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又因本案属加工承揽类合同加工承揽地属合同履行地,两被告提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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