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案,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申请,肯于准许!
申请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5日申请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现取保候审在家。2015年1月16日XX市公安局向贵院提交珠公诉字(2015)00011号起诉意见书,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2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142条规定的第1、2款情况;
申请人在贵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申请人等人涉嫌的非法经营罪一案中,申请人仅仅是出于对朋友关心不小心犯的错误,因为在本案发生之前申请人无意之中结识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与他并无交情、也没有业务往来),得知其是专门从事外汇代理办理的人员,以为其具有合法身份以及本人对外汇业务的知识的欠缺,导致本人介绍他人认识并非法买卖外汇,应属于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况,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本人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并未实际参与,所起的作用并不大(见本案的附表),依法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法定不起诉情况。
申请人认为即使退一步说至少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因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就是为他人介绍非法买卖外汇的人员,具体办理并未参与,恳请贵院从轻发落。
二、申请人在外汇买卖的过程中并未谋取任何利益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犯罪行为人必须是要有非法经营,扰乱市场行为,同时还应当具备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而衡量是否情节严重一般都是以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来衡量的,但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谋取任何的非法利益,也没有任何违法所得,所以这点还恳请承办人仔细审查。
三、申请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申请人人还年轻以及属于初犯,恳请贵院本着事实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理念给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不知当否!还望斟酌!谢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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