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被告:邓某建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邓某建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进行赔付。
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邓某建驾驶车牌号为湘J0DF2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市乾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市乾明路与有德路交叉口左转弯时,遇原告王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某市乾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由于被告邓某建未按规定让行,原告王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3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某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某市某人民医院诊断,后经某市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可见,被告邓某建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王某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邓某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