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诸某忠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孝天,就贵司违反双方签订的某酒店《站址场地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根据委托人诸某忠描述,贵司与委托人诸某忠签订的编号为:CTC-HXCD-2016-000358的某酒店《站址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一、租金价格为年租金18500元/年(含税),该价格明显低于目前市场价格;二、该合同签字页甲方处非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和按印,也未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更违背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律师认为:由于贵司在签订合同时显示公平且合同签字页非委托人本人签字,也未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委托人诸某忠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现致函贵司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某酒店场地占用使用费人民币17500元,贵方如认为有合作的意愿,可协商重新签订《站址场地租赁合同》。否则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合同。同时,贵司必须在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派人协商拆除安装在某酒店楼顶平台室外天线设备、相关设施及楼道内管道布放的相应缆线。如因贵司的违法行为致使委托人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拆除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
特此函告!
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13日
律师:张孝天
联系电话:1301736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