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官网! 联系天思加入收藏  |
联系天思 CONTACT
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17360788(张)
座机:0736-7777884
邮箱:754602631@qq.com
地址:朝阳路朝阳时光门面三楼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行政起诉状

作者: 百度文库 来源: 百度文库 时间:2017年09月22日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对发动机编号为:160904408,车架号为:LCN64EE41G0041237力帆牌小汽车的超期扣押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8日第三人定购发动机编号为:160904408,车架号为:LCN64EE41G0041237力帆牌小汽车一台,由于第三人急于提车,并与原告签订提前提车协议,原告对该车辆予以放行,后因第三人不配合办理按揭,导致临时牌照正常续牌三次后无法再续临时牌照,导致车辆不能上路(那时因为是春节期间,公司的另一个销售人员给了他一张别的临时牌照),第三人的朋友雷某文2017年4月7日在开车途中被被告扣押。由于第三人及其朋友均不肯到交警队接受处罚,至今也不知其下落,上述扣押之事至今未了。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至今仍是公司所有,据此,原告多次就上述车辆扣押之事向被告反映和要求放车,但被告顾虑重重,始终不同意放车至今已逾5个月之久。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的扣押行为已经严重超期且违法,据此要求贵院依法确认,同时该违法行为导致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

手机二维码

扫一扫

公众号二维码

1301736078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