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第三人: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对发动机编号为:160904408,车架号为:LCN64EE41G0041237力帆牌小汽车的超期扣押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8日第三人定购发动机编号为:160904408,车架号为:LCN64EE41G0041237力帆牌小汽车一台,由于第三人急于提车,并与原告签订提前提车协议,原告对该车辆予以放行,后因第三人不配合办理按揭,导致临时牌照正常续牌三次后无法再续临时牌照,导致车辆不能上路(那时因为是春节期间,公司的另一个销售人员给了他一张别的临时牌照),第三人的朋友雷某文2017年4月7日在开车途中被被告扣押。由于第三人及其朋友均不肯到交警队接受处罚,至今也不知其下落,上述扣押之事至今未了。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至今仍是公司所有,据此,原告多次就上述车辆扣押之事向被告反映和要求放车,但被告顾虑重重,始终不同意放车至今已逾5个月之久。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的扣押行为已经严重超期且违法,据此要求贵院依法确认,同时该违法行为导致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