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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作者: 百度文库 来源: 百度文库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常德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常德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应贵公司要求,就贵公司与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一、提交的证据材料:
  1、2017年5月25日贵公司与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某局项目部)出具的对账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截止于2017年1月30日为止,中铁某局项目部还拖欠2642904.46元货款;
  2、贵公司手写的一份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中铁十四局项目部付款明细复印件上面记载共收到合计3800万元货款;
  3、2011年至2016年中铁某局项目部付款给贵公司的系列转账凭证复印件,经统计共计72份,总金额3800万元。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法律意见
  (一)、贵公司与中铁某局项目部之间买卖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权主张有据可循,合同的责任主体应该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而不是中铁某局项目部,中铁某局项目部并非一级法人组织,但实践中有向项目部主张的习惯,一般的交易也是项目部独自承担和完成的,建议可以向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某局项目部同时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
  (二)、若《律师函》未达到预期效果时,则需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贵公司还需提供如下证据:
  (1)、双方的买卖合同(含补充合同),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
  (2)、送货单、收货确认单、结算单,证明存在的债务数额,因为法院不可能仅凭一张对账单对事实予以认定。
  以上意见,请予以考虑!
  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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